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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自书遗嘱终获法院支持,公证遗嘱效力遭挑战

2025-03-17 22:17:27 浏览量:13次

近日,上海市某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因被继承人金某凤生前订立的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存在冲突,引发姐妹间关于千万房产继承权的争议。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认定自书遗嘱有效,公证遗嘱部分无效,案件凸显了遗嘱形式要件审查的重要性及《民法典》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调整,为高价值遗产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范例。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金某凤生前未育子女,名下登记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处价值超千万元的房产。其去世后,两位姐妹金某杰、金某霞依据金某凤2020年6月15日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主张继承房产各50%份额,而另一姐妹金某慧则以父亲金某鹏2001年的公证遗嘱为由,主张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争议焦点包括:

  1. 自书遗嘱效力:金某慧质疑金某凤立遗嘱时意识不清,且遗嘱存在涂改痕迹;
  2. 公证遗嘱合法性:金某鹏订立公证遗嘱时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是否构成无效处分?

法院裁判要点

  1. 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
    法院确认金某凤的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要求,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尽管金某慧质疑遗嘱真实性,但因未申请笔迹鉴定且微信记录佐证了遗嘱的存在,法院认定其真实有效。
  2. 公证遗嘱的效力限制
    金某鹏2001年的公证遗嘱涉及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法院认为其对他人财产的处分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最终以时间顺序认定金某凤的自书遗嘱为最终有效遗嘱。
  3. 工龄权益的遗产分割
    法院采纳《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计算苏某(金某凤母亲)工龄对应的房产现值,明确其作为遗产需在继承人中分配,但金某凤已通过折价款完成补偿,故不再重新分割。

社会意义与法律启示

  1. 《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革新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绝对优先效力的立法意图,强调“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推动公众重视遗嘱形式的合规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愿落空。
  2. 遗产规划的现实必要性
    案件警示高净值家庭需及时更新遗嘱(如每5年或重大变故后),并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强化证据效力。对于涉及工龄房改房、共有产权房等特殊财产,建议提前厘清权属并书面约定分割方案。
  3. 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规则
    法院在缺乏笔迹鉴定的情况下,结合微信记录等佐证材料推定自书遗嘱有效,体现了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灵活适用。同时,公证程序中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因具备公信力,成为关键证据。

标题解析

标题聚焦“千万房产”“自书遗嘱支持”“公证遗嘱挑战”等关键词,既突出案件标的的典型性与争议性,又反映《民法典》对传统公证效力的调整,符合新闻传播的冲突性与时效性需求。通过“引争议”“遭挑战”等动态表述,增强读者对司法实践变革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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