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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代写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2023-04-04 22:04:03 浏览量:67次

在继承当中,遗嘱遗产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关于遗嘱的纠纷是层出不穷,尤其是关于遗嘱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效的问题。儿子拿出父母生前的遗嘱,声称父母将房产留给自己,但该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法院最终认定为无效。因此,上海遗产律师提醒:遗嘱的形式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且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杭老汉与黄氏育有儿子大杭和两个女儿杭杭、小杭,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留下的几间旧瓦房面临拆迁。这时,大杭拿出一份老人生前书写的遗嘱,声称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子都是留给他的。杭杭、小杭认为遗嘱由继承人大杭所书写,应归于无效。两人在多次与大杭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兄长大杭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案涉遗嘱为大杭代为书写,遗嘱中立遗嘱人“黄××”由大杭所代签,仅盖有黄氏的印章,两名见证人“沈××、黄××”的名字均由沈××一人所签。法庭上,大杭承认这份遗嘱是由其书写,但坚称这是母亲黄氏的真实意思。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的形式属于代书遗嘱,但代书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并且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要式法律行为,为保障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所立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认定遗嘱效力,应当在审查遗嘱形式要件的基础上,再行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即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遗嘱不仅主文部分由大杭代写,遗嘱人黄氏签名也由其代签,两名见证人的名字均由其中一人所签。被告大杭系黄氏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综上,法院判决该份遗嘱无效。

上海遗产律师提示: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的个人处分, 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合法性既要包括形式上的合法还要有实质上的合法,实质上的合法是指遗嘱的内容是基于遗嘱人真实地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代书遗嘱,遗嘱人的签名是代写的,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也只由一人所签,不符合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规定,不排除遗嘱中存在造假、胁迫等情况,为了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该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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