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2023-02-27 22:27:17 浏览量:79次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人们交流、传递信息等都可以通过数据的传递来实现。这也引起了一些继承法领域的变化和矛盾,比如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打印的遗嘱可以视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要结合案情具体适用,立法者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块内容。
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予女儿,但该遗嘱上没有徐老汉妻子的签名。2007年,徐老汉的妻子去世后,徐老汉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其本人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徐老汉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徐老汉的小儿子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的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2007年的遗嘱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提供,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述不一。该遗嘱系打印机,但该打印机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在徐老汉妻子刘某去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徐老汉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7250元。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法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自书遗嘱原则上最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自书遗嘱要有效,在形式上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由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现行继承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打印的遗嘱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打印技术的广泛应用,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否定打印的遗嘱的效力,应当从遗嘱人在立下打印的遗嘱时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以及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综合加以认定。